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协调供电、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电、用电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采取差别电价、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对电能保护的资金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电力用户安全、合理使用电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该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标准、排放达标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的规定,保障电能质量和电网运行安全。
电力用户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不得危及电网运行安全和公共用电安全。
电力用户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毁,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毁用电计量装置或者破坏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度;
(五)安装、使用窃电装置;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可以依法中断对有窃电行为电力用户的供电:
(一)通知当事人;
(二)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不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四)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有窃电行为的电力用户在停止窃电、消除危害、交付所窃电量电费并承担相应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对有窃电行为的居民用户在一日内恢复供电,对有窃电行为的非居民用户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影响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运行的电力用户,接到供电企业的整改通知后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电力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或者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电力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实施作业的;
(四)其他危及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运行的。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用电检查中发现窃电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收集窃电证据。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有窃电行为,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