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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办法第三章

2022/07/16219 作者:佚名
导读: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状况。 (二)对供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测。 (三)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四)对用能产品和工序的能耗及与产品和工序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 (五)监察供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现状。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监测时,应严格执行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状况。

(二)对供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测。

(三)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四)对用能产品和工序的能耗及与产品和工序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

(五)监察供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现状。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监测时,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 监测分为定期监测(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在监测前通知被监测单位。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随时对被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一)用能单位对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更新改造或用能结构发生较大改变时;

(二)用能单位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能源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能耗指标有重大变更时

(三)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发生变化,导致用能单位能耗上升时;

(四)国家和省对供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有新的规定时;

(五)节能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某些供用能单位监测时。

第十六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后,应向监测机构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械的具体要求做准备,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合和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提出监测报告和相应的处理意见,报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准后,向被监测单位签发,并抄送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监测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项目、测试数据、结果分析和处理意见。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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