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9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共用建筑,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将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