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确定了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风险隐患监管职责和最高处罚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了相应的管控和治理措施。《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风险管控5项职责、风险辨识6项任务、风险辨识分级标准和隐患治理6项职责、开展专项排查的6种情形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等6类内容开展全面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要编制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和治理措施,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和备案管理。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风险隐患监督管理职责。要制定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标准规范、开展风险隐患业务培训指导、建立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反《办法》规定行为。
《办法》加大了对不按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风险隐患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对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的,逾期未改最高可罚2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是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重要内容,对加快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范提高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质量和效果,强力促使企业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必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