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中PM2.5从2015年起实施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秸秆禁烧、大气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指标的考核细则,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省环保厅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省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协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政府。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一票否决",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除暂停该地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本办法由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