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防护工程和生态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第三十二条 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林木的修枝、间伐、更新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
林木的年度更新采伐计划,由省黄河河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防汛抢险和度汛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补栽。
前两款规定的林木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禁止乱砍滥伐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树木。
第三十三条 因修建黄河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水面)属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管理。
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种植的林木、芦苇、荆条、草等,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其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委托乡镇、村或他人经营管理的和合作投资经营的,其收益分配按协议执行,黄河河务部门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