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和《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重点改革工作安排》关于“加快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重点改革任务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市市级,河源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河源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于2020年6月6日正式印发施行。
二、目标任务
《方案》明确全市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为避免重复发证,历史上已分别颁发合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即历史上已合法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无需换发新证。
三、登记范围和申请登记主体
本次确权登记范围是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包括宗祠堂、未在批准建设范围内建设的独栋厨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不同登记类型明确了申请登记主体的主要内容。
四、确权登记原则
鉴于目前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偏低,为尽可能地解决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历史存量问题,提高登记发证率,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从“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方案》中就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问题分阶段、分情形提出了一些处理原则,为全市各县区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确权登记政策提供指导性意见。
一是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作为登记的基本原则。
二是登记遵循“以房屋建成正在使用的现状为基础,以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三级认定为依据”原则。
三是对于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
四是对于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但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以1993年11月1日作为时间界线,该时间节点前建成的房屋,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该时间节点后建成的房屋,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办理确权登记。
五是对于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我们结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的沿革,根据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按照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7年、1987年至1993年以及1993年以后等四个阶段,对不同情形提出了处理原则。经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视情形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或经报有权批准机关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涉及扩建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处理原则。
六是关于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占地面积的问题,明确按批准的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七是关于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未覆盖的时间界限作出认定。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地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村镇(庄)规划的审批手续。
八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关于“户”的认定问题,明确以“成年”作为分户的认定条件,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九是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同时强调保障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十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明确的原则,以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为时间节点分阶段处理。
十一是明确权属存在争议的,各地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
一是明确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上报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权籍调查的相关要求。要求要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应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结合的调查方法。
三是简化了登记流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确保必要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缺失的前提下,对登记流程进行了简化,尽可能地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同时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作用,由村民委员会协助登记机构收集相关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四是明确了登记成果的汇交、管理及动态更新机制。
五是以2020年底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为目标,倒排时间,明确工作步骤和计划。
六、保障措施
一是确定责任分工。明确各地人民政府是本次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负责相关方案制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汇总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二是从政策保障、经费保障、宣传动员等方面要求各地在推进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必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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