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燃气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适应燃气市场价格多变的特点,按照以进货价格变动确定销售价格,进销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管道燃气因市场进货价格变动而形成的管道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管道燃气各类用气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河源市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辖区,下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气、公用性质用气和纳入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的工商业用气的计量气价。
第四条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依其成本变动进行顺调。价格顺调是指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涨跌同方向的价格调整(提高或降低价格)。其价格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适应市场变化,简化定价程序,适时动态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政府适度调控。
第五条 当购进的燃气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定)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定调价程序进行调整。
价格波动是指调价周期之间的平均价格波动幅度。
第六条 燃气进销价格联动的计算,以进货(购气)价格变动的增加或减少金额作为燃气销售价格同方向的调价金额。计算公式:
报告期(本次)调整的燃气销售价格=现行燃气销售价格 进货价格的变动金额。
进货价格的变动金额=报告期进货价格-基期(上次)进货价格。
进货价格取市区各经营企业的加权平均数。
第七条 加强对进货价格监管。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半年度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实际情况并附原始发票复印件书面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行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的燃气销售价格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进货价格变动情况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场燃气进货价格平均降幅和时间达到启动进销价格联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调燃气销售价格的书面申请,若燃气经营企业不主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调燃气销售价格申请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市场燃气进货价格向下波动的实际情况下调燃气销售价格。
第九条 管道燃气实行进销价格联动办法后的价格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可采用座谈会或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调价申请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调查、核算、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等工作。
第十一条 燃气价格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燃气价格调整决策公布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评估,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措施。对市区使用管道燃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气价格优惠20%,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价。价格优惠对象由燃气经营企业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试行)》(河府办〔2009〕8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