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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加快化解市区遗留闲置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出台了《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府〔2008〕9号),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有关措施,有力推进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但土地闲置问题仍未能得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加快化解市区遗留闲置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出台了《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府〔2008〕9号),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有关措施,有力推进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但土地闲置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闲置问题已成为市区土地市场管理难点问题。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府函〔2017〕549号),河府〔2008〕9号文已失效,导致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缺少可操作的政策指导。

2018年2月和6月,省修订《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明确闲置土地与用地计划指标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大幅减少了普通用地指标的投放。而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阶段,急需大量土地资源,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方式已难以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而另一方面市区又存在大量需盘活的闲置土地。

因此,为主动适应省级计划指标不饱和供应的大趋势,最大限度通过盘活存量用地保障项目用地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出台《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6号)

(五)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9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意见》共22条,其中第一章,为意见出台目的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闲置土地认定情形、相关指标的界定、政府闲置原因的类型;第三章为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程序,明确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文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四章为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提出政府原因及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第五章协调机制,提出构建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构和职能分工、联动机制;第六章内容为闲置预防、闲置监管;第七章附则,包括文件实施时间、过渡期政策等内容。

具体文件主要确定制度如下:

(一)明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基础上,结合市区实际,重点对原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土地取得价、动工开发标准、土地价款、动工开发等,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有关宗地指标进行界定,为闲置土地认定提供依据。

(二)明确了七类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况。

(三)明确了闲置土地认定程序,包括调查、认定、公告、听证(如有申请)、拟定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发出决定、执行。

(四)对于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提出延长开工时间、调整土地用途及利用条件、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土地等处置措施。

(五)提出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导致闲置的处置措施,包括收取闲置费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明确闲置土地具体认定和处置程序。

(六)提出构建市区闲置土地工作机构和部门联动机制,提出对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相关部门应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事项应核实土地闲置情况。

(七)提出过渡期政策。为妥善化解历史闲置土地问题,提出对实施办法前的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门根据闲置土地的形因采取延期开发、土地置换、一次性按地价款20%收取闲置费等方式盘活、处置闲置土地。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市区,各县可参照该规定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60日起施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

《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读,具体解读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黄志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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