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2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一100元计征;
(三)工资收人高于本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人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
(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