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对《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泉州市民将中心市区范围内,除晋江、洛阳江以外的所有河道、沟渠统称为“内沟河”。内沟河是泉州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防洪、排涝、景观功能;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见证了古城的发展变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价值。内沟河保护管理长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解决。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有了更高要求,迫切期盼改善内沟河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保护内沟河的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助推“五个泉州”建设,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盼。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6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8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8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条例》的立法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在泉州人大网公开全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深入开展调研。组织到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实地察看,了解掌握内沟河保护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安排立法调研组赴济南、南京、重庆等地取经,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三是认真修改论证。根据各方意见,多次会同我市直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以期各项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将《条例》施行前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列出清单,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先期着手落实,为《条例》获批后有效实施奠定基础。
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环节给予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条例》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现就几个重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内沟河”是泉州市民多年来对中心市区内河约定俗成的叫法,对本市其他地区的一般仍称为“内河”。《条例》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市区内沟河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并对“市区内沟河”的具体范围作了界定。同时,为扩大立法受益面,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内河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条、第三十六条)
(二)关于内沟河保护管理体制
内沟河保护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存在多头管理的现状;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将实现综合设置。为此,《条例》以“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指代具体的主管部门,为改革预留空间,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沟河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管理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条例》还明确内沟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内沟河专项规划与管理范围
为确保内沟河保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条例》对编制内沟河专项规划的主体、程序、要求作了规定,提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的建设目标。同时,鉴于上位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已有详细规定,《条例》明确专项规划应当具体体现水系分布、管理范围和保护管理要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建设活动的规范和限制
建设活动是内沟河保护管理中需要规范的重点,结合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条例》规定:一是禁止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乱占乱建影响行洪的问题。(第十八条)二是立足建设活动的关键环节和实际管理需要,对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的审核、建设、验收、交接等作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关于内沟河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为维护内沟河在防洪排涝、城市景观、饮用水水源和传承历史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内沟河的综合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列举了十五项禁止行为,并从以下几方面设定了制度规范:
一是加强内沟河整治和水体保护。为进一步改善内沟河环境,对组织实施整治工程的主体、内容、程序等作了规定,明确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并根据淤积情况适时清淤。为提升水体质量,要求建立日常水体调控机制和水质动态监测制度,水质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布。为提高养护水平,借鉴外地河道“管养分离”的先进做法,鼓励在养护方面引入社会化运行机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二是着力保护饮用水水源和防洪排涝“两个安全”。饮用水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防洪排涝是内沟河的基本功能。在内沟河众多河段、沟渠中,现有两条水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为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水平,《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将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作为安全保护的重点目标。同时,还对防洪排涝应急管理作了规定,着力保障防洪安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三是注重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泉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许多文物点、历史建筑也分布在内沟河两岸。为延续城市文脉,《条例》将“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作为立法目的,在保护管理原则、编制专项规划、内沟河建设目标等方面强调保护历史传统风貌,并对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的保护、修缮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障设定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得到贯彻落实,《条例》对设置排污口、破坏内沟河生态环境、妨碍防洪排涝等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第四章)
条例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