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行政事务;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调研、信访、会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催办、查办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对城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协调在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负责建设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人事教育股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职称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督促全系统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交纳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 所属二级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研究拟订全县建筑业、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对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制品企业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评价工作;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管理与监督;负责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新墙体材料改革的管理工作。
4、房地产与公用事业股
研究制订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管理与监督工作;规范评判市场;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市房屋拆迁、危险房屋鉴定、房产登记发证和物业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全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公共客运交通;负责县城规划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装、安全运行、维护和日常工作。
5、城乡建设管理股
研究制订全县城市、村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国土规划、城镇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拆迁、改造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建设用地规划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 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工作;参与 城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与监督;指导监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划工作。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
(二)行政许可办事流程
1、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施方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申请后,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屋产权证件、户籍证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其他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向镇人民政府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⑴、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⑵、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⑷、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 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⑸、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⑺、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⑻、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程序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⑴、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⑷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⑸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