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贯彻执行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田地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县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规划;参与上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查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上级政府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及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国有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市场;组织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交易管理;指导全县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和探矿权审核,依法审查全县对外合作区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项目和地勘成果;审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查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县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