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章程所确定的自然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3、法人的法定达标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作为法人的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的限制,但该项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对于这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对人就是非善意的,订立的这个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的,则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1、法人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2)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损害。(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是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或者职务活动本身,二是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行为。法人承担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是: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法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是有过错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