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前,应结合设计,详细调查泥石流的成因、规模、特征、活动规律、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核实泥石流形成区、流动区和堆积区,确定适宜的施工方案。
(2)泥石流地区路基施工,应设置专职巡查人员,监测泥石流动态,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3)采用桥梁形式跨越泥石流地段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加固措施。
(4)采用排泄道、排导沟、明洞、涵洞、渡槽等排导功能为主的结构进行泥石流治理时,排导构造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导构造物基础应牢固,强度、断面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排导构造物平面线形应圆滑、渐变,上下游应有足够长的衔接段,行进段沟槽不宜过分压缩,出口不宜突然放宽。流向改变处的转折角不宜超过15°,避免因急弯突然收缩和扩大而造成淤塞。
排导构造物行进段和出口段的纵坡应满足设计要求或大于沟槽的淤积平衡坡度。
(5)永久性调治构造物采用浆砌片(块)石时,应采用质地坚硬、不易风化的片(块)石,基础应置于设计要求的深度,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6)利用植被治理泥石流时,植物物种应选择生长期短、见效快、根须发达,适宜本地区生长的品种。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