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本条例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 师事务所】本条例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应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统一指导、监督。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执业准则】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
第七条【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依照本条例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