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房产发证、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泰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河道、园林绿化、广场、城市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集中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交候车亭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
(四)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实施处罚。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勘察设计、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活动;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装饰装修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的建设。
(七)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我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测算并发布本市工程建设指数及相关信息。
(八)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建筑及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建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减排工作;指导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结构优化。
(十一)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和科技人才队伍及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