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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物价局内设机构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局党组、局办公会记录,督促会议决议的落实; 3、负责做好文件收发登记处理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报刊资料的订阅、印刷和分发局机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等工作; 5、负责信访、保卫、保密、卫生及计划生育等工作; 6、负责局机关的资产、财物等管理工作; 7、负责接待和各种会议的会务服务工作; 8、负责局机关的党群、人事、劳动、工资、

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局党组、局办公会记录,督促会议决议的落实;

3、负责做好文件收发登记处理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报刊资料的订阅、印刷和分发局机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等工作;

5、负责信访、保卫、保密、卫生及计划生育等工作;

6、负责局机关的资产、财物等管理工作;

7、负责接待和各种会议的会务服务工作;

8、负责局机关的党群、人事、劳动、工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等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车辆调度和管理工作;

11、负责局政治、文化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收费管理科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2、负责涉外非商品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住房价格分类管理的监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省授权管理有关收费标准;负责颁发和管理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年审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乱收费进行整顿,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费改税工作;

5、负责颁发和管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6、负责县、市、区收费年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市直收费年审检查管理。

价格管理科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工农业品价格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2、组织实施上级出台的工农业品价格改革方案;

3、负责制定和调整省授权市地管理的工农业品价格、医药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

4、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农副产品价格以及相关的经营性收费进行核审;

5、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6、负责监测工农业品市场价格动态,提出对策建议。

综合法规科

1、拟定贯彻国家和省物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

2、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措施的意见、建议;

3、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提出调控市场价格措施的建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4、组织开展价格问题的调查研究;

5、负责全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

1、坚持依法、科学、公正、有偿的原则,接受公、检、法、司法、执纪机关委托,办理民、刑事、经济等案件中涉及到的标的物价格鉴证认定业务;

2、受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价格行为合理、合法性鉴证认证业务;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的价格鉴证工作;

3、了解和掌握价格信息,发布价格政策,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成本调查监审办公室

1、贯彻国家有关成本监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成本监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2、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市区的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工作,组织有关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的考核。

3、组织开展成本收益分析,负责向社会发布成本信息,督促行业和企业健全内部成本约束机制。

4、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农产品定点调查工作,并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成本调查资料。

5、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规定,开展农产品成本专题调查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

1、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起草制定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办法,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和意见;

3、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与管理,督促指导各代征部门积极开展工作;

4、对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具体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考察论证和审核上报并搞好跟踪监测和效益评估;

5、及时汇总上报基金工作情况;

6、研究并向市政府报批特殊情况下的“基金”减、缓、免;

7、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征、管、用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处理各种违反征收、使用规定的各种问题;

8、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局

1、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

2、监督检查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执行情况;

3、监督执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以及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工农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及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违反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5、负责指导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协助处理或直接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下级政府价格违法行为;

6、受理不服下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罚而申请价格行政复议的案件或申诉案件;

7、应诉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8、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价格检查工作;

9、负责受理和查处价格违法举报案件。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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