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负责建筑、装饰业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建筑企业参与省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参与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统一定额。
(三)指导管理范围内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全区旧住宅小区和背街小巷整治、城市节水及城市防汛工作;参与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参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
(五)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定村镇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省级中心镇和市级试点村建设。
(六)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纸审查的登记;负责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和施工图纸政策性审核。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和科技人才队伍及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