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成本监审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市区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等为主要燃料集中生产的外供热力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
第四条 煤热联动的热力价格,以原煤到厂平均价格为基础,以吨煤产热(出口温度300C,压力1mpa )5.4吨和每吨热力加工费成本50.51元为参数,由市物价局根据本联动办法测算、核定。今后吨煤产热系数及热力加工成本费用,依据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变化情况每两年监审并调整一次。
第五条 煤热联动价格基数。以2011年二季度原煤到厂平均价格(含税购进价及运费,下同)896.29元/吨和热力价格216.50元/吨为煤热联动价格基数,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联动条件时,相应调整热力价格。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条件。当原煤到厂平均进价每季度上涨或下降达到每吨40元及以上时,各热电企业和热用户可向市物价局申请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市物价局也可以根据煤炭市场价格行情,主动调整热力价格。
第七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每季度联动一次。当原煤到厂均价与上一次调整热力价格时的煤价相比,当月上涨或下降超过每吨80元时,启动应急机制,于次月及时调整热力价格。各热电企业应于每季度(季后15日内)向市物价局报送煤炭进价情况。市物价局监审后将通过《成本调查与监审简报》定期向热电企业和热用户公布。当市场煤炭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各热电企业应按月上报煤炭购进成本资料。
第八条 热力供需企业之间联动分摊比例。煤炭价格变动对热力销售价格的影响应由热电企业和热用户共同分摊,其中热电企业分摊20%,热用户分摊80%。
第九条 热力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为:价格调整额=联动周期内到厂原煤价格涨跌额÷5.4×80%。
第十条 继续实行脱硫加价。对安装脱硫设施,实现在线监测,经有权部门确认达标排放的热电企业,热力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每吨可加价5元。对热力企业的脱硫情况,按相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三季度联动周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