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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附则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泰政规〔201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所辖各县(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泰政规〔201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所辖各县(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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