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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施方案全文

2022/07/16234 作者:佚名
导读: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综合施策、依法依规、铁腕遏制”的原则,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构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坚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综合施策、依法依规、铁腕遏制”的原则,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构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通过源头疏解、巡查防控、严厉查处、责任追究等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

(二)建立保障合理用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通过规划管控、计划单列、统一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化布局等方式,切实保障乡村建设项目合理用地。

(三)构建违法用地处理共同责任机制。巩固完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积极推进自然资源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治理与基层治理相结合,形成“大家用、大家管”大执法格局。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疏解,保障合理用地。

1.健全宅基地取得机制。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或因易地扶贫搬迁、灾害避让、自然条件恶劣等原因,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论证审查同意,农村村民可在同一乡镇(街道)内跨区域申请农村宅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鼓励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节余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指标、易地移建预支使用原宅基地复垦指标等,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各类复垦整治指标的视为占用建设用地,建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单列解决;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村宅基地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灾危险区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完善建设用地整理制度。各区县要加大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整治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域内统筹安排,保障乡村建设项目合理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的立项、实施、验收发证、建新方案审批、使用核销等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 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鼓励各区县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节余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矿山生态修复整治复垦指标等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使用各类复垦整治指标的视为占用建设用地,应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或允许建设区,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新方案和占用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不得巧立名目以临时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名义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5.健全乡村规划审查机制。有序推进村规划编制、备案和实施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现行城镇规划实施规划审查、规划许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规划尚未编制完成,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按相关程序规定调整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实施规划审查、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规划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农村建设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动态巡查,遏制在萌芽状态。

1.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员和巡查队伍、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提高执法巡查效果,确保违法用地行为在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消除。(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构建全民监督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紧紧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深入持续搞好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村村通、宣传车等线上线下方式,制作发布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公告通告、宣传标语(不能使用横幅软标)、宣传视频等,以“八个不准”为重点,加大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构建全民监督机制,形成人人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3.加强违法线索收集。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违法举报电话,完善电话、网络、信访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专人值守、专人登记,及时接听、接收举报信息,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多措并举收集、发现违法线索。(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4.坚决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四川省村镇管理条例》等规定,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采取全天候蹲守制止、截断建材来源、劝阻施工人员等强有力措施,坚决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消灭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5.坚决执行共同责任机制。贯彻落实《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办发〔2011〕20号),进一步巩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拒不停工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告知函后,立即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巡查人员、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并依法从严处理;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行业部门不得颁发相关经营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已经颁发的要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告知函后,撤销经营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要在依法批准用地后方可允许动工建设。(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严格追究责任,实施铁腕整治。

1.从严从快追究违法责任。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制止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严从快追究用地者违法责任,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必须坚决拆除,符合没收地面建构筑物设施的要坚决没收移交到位后采取查封、关闭、拆除等措施,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新增违法乱占耕地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要将违法违规线索或处罚决定移交有关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要录入诚信记录,并协调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受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从严开展一案多查。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除从严从快追究用地者违法责任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的,要同时追究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的违法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从严从重追责问责。对贯彻执行共同责任机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遏制新增违法行为不力、违法问题突出、整治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4.遏制新增违法行为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村(社区)是落实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前沿阵地,区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村(社区)开展遏制新增违法治理情况与基层治理行动相结合,将遏制新增乱占耕地行为整治效果作为任职、参选村(社区)“两委”干部重要考量标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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