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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一)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组织拟订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起草全局综合性文稿;负责目标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负责局办公会、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信息调研、政务信息、信息化建设、年鉴、修志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维护稳

(一)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组织拟订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起草全局综合性文稿;负责目标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负责局办公会、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信息调研、政务信息、信息化建设、年鉴、修志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宣传、接待、机关后勤事务管理。

(三)财务科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负责局资金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局财务监控管理,参与局直属单位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罚缴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局固定资产核查和财务情况编报工作;承办机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法制科

负责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研,制定具体的执行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起草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证件申领和管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案件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负责开展城管系统的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工作。

(五)执法督察科

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察和执法队伍作风督察;负责对三区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督查;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和网络体系建设;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违章违纪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负责人民群众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来信、来访的受理和督办工作,组织或协调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信访件。

(六)执法管理科

负责协调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挥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集中行使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3〕263号)中所列各项行政处罚权;牵头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组织协调主城区规划区内大型商贸活动及全市性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接待任务的市容秩序执法保障工作;负责管理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编制城市容貌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专业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全市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进行指导;负责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主城区高速公路合围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会审化粪池、垃圾库等环卫设施的施工图,并参与竣工验收;指导区县城乡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草拟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职能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调研,提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继续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编制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审核、指导和检查;负责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保险工作。

(十)派驻监察室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有关规定。

直属单位:

泸州市城建监察支队

1、负责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建设行为实施监察。

2、负责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城镇燃气、城镇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和附着在城镇道路桥梁上的城镇管线工程建设监察。

3、负责实施建筑业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4、负责实施房地产业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等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5、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6、负责实施风景名胜业方面的监察。依据《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7、指导园林绿化监察中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园林绿化监察中队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8、指导各区(县)建设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全市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各区(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督办或立案查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

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市环卫所主要承担城区生活垃圾的运输、处理工作;负责市区范围粪肥管理,粪便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垃圾压缩中转站、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的综合管理。

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主城区垃圾收集站、果皮箱、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改造;负责审核城区化粪池、垃圾库、公厕的设计、备案、竣工验收;负责对市城管执法局直属环卫作业单位、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门前五包”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环卫协会的相关事务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信访、提案、部门协调等工作。

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监控;承担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负责对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参与对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作风、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组织查处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跨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重大案件以及其它需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办理的案件;组织开展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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