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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22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依法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违约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申请征信机构将业主违约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依法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违约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申请征信机构将业主违约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出集体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或者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诉。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承接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公开和及时更新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影响已交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缴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欠交物业保修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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