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工程选址论证,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规划设计成果评审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五)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工作和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六)会同文物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类城市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并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八)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洛阳工业园区、洛阳新区等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九)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体系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负责县乡道路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县乡道路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