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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章 附则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水库、驻军等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1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水库、驻军等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1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的《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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