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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6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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