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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则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的有关环境卫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城市区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的有关环境卫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城市区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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