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林业局 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法规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植树造林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种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核、检疫、检验工作。承担林业对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洛阳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组织汇编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有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野生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和陆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