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洞口县房产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向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申请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由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开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比例、户型等)实施开发建设;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开发项目全部竣工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后,开发企业应向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申请,由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建设、规划、人防、质监、消防、气象等管理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验收组应公布验收项目、时间和验收组及其成员的联系方式,接受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的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竣工验收资料。具备条件的,可邀请购房户代表参与竣工验收;
(三)验收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开发企业制作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竣工验收。经过整改仍留有难以弥补的质量和观感缺陷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与购房户协商解决,并请购房户书面确认,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制作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开发项目建设的计划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图纸、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绿化、道路、路灯、垃圾收集房等)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
(七)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证明材料;
(八)《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发放情况;
(九)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前,开发企业到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领取《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开发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开发企业持《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向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备案申请;
(三)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收到开发企业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证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2、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备案机构受理开发企业验收备案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机构发现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经备案机构审查,材料齐全,或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再次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 一份交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标准文本, 由县房产局统一印制。在验收备案工作中,应使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户明示《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第十四条 未办理验收备案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洞口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9年8月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