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执行市下达的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参与价格相关的计划、财政、金融、税收、劳资等经济关系的协调调控工作;负责全区物价工作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重要生产资料、人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负责调整、报告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房地产价格、经营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指导价格商品的作价方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
(三)组织全区物价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各种暴利行为,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强化对各种收费的监督检查。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和聘请企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
(四)建立健全全区价格监测体系;组织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报市场形势,及时反映有关市场物价方而后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价格政策建议,指导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引导社会正常合理消费;建立物价运行的预测、预警系统。
(五)负责组织组织全区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经营服务业、公用事业的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资料,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商品风险基金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价格补偿补贴。
(六)组织开展价格理论研究,宣传物价法规、政策;负责全区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