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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全文

2022/07/16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洪湖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联接县城和县内各镇(含乡、办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洪湖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联接县城和县内各镇(含乡、办事处、管理区,下同)、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县城通往各镇、镇与镇、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镇通往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镇通往建制村、建制村际间及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道按照“谁受益、谁修建、谁管养”的原则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交通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修复工程建议性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统筹管理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

(四)组织并实施县道的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

(五)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对镇、村委会的公路养护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

(八)组织对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工程项目验收。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乡道、村道管养年度计划的申报、资金的筹措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乡道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和村道的大中修工程;

(二)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四)负责配合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五)组织协调村道沿线受益村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

第六条村委会职责:

(一)制定村民护路爱路公约,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

(二)筹集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

(三)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明确一名镇长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经常性的公路养护队伍,或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分段实施养护与管理。

第三章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三类。各类养护工程内容包括: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

(一)路面平整无坑槽,清洁无杂物,外形无隆起,雨季无积水,美观无破损;

(二)路基保持完整无缺口、无车辙、无坑洼、无冲沟。路肩顺适,整洁无长草(长草不高于500px),路面接茬平顺无积水,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现象;

(三)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

(四)加强对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要及时修复,危桥、险涵等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

(五)公路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要保持完整、齐全,标志、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

(六)绿化管护要因地制宜,并采取各种措施,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确保行道树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要积极推行专业化、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工程概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养护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综合考评由市交通局组织,每年分年中、年末两次对县乡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进行检查评定,对村道年末进行一次抽查评比。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及时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以奖代补投资,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5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并逐年逐步加大投入;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各行政村也必须通过不同的形式、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村村道的养护。

镇政府、村委会可采取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市交通局根据农村公路类别、等级、交通量及路况,每年按公路里程和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提出对农村公路予以补助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市交通局和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帐户,必须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上,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安排养护项目和拨付补助资金:

(一)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未成立,管养人员不到位的;

(二)镇、村无其他资金来源的;

(三)没有建立养护资金专用账户的。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和其标记,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害、污染和影响畅通的行为。

第十八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污染路面,不抛洒滴漏,不影响畅通。

第十九条依法加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县道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距离不少于22.5米,主要乡道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距离不少于16米,其它公路中心线至公路两侧距离不少于12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一条因违法违章行驶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等行为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赔)偿。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制定护路公约,提高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实施考核。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路况质量急剧下降、通行受阻的,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资金;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市场管理、工程管理的奖惩机制,切实防止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发生,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洪湖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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