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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2022/07/168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保障环卫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城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

第一条为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保障环卫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城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应当按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所发生而向有关产生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方案,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条针对不同收费对象,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代收和直接征收两种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有财政帐户的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收;

(二)企业垃圾处理费由工商部门协助征收;

(三)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新堤办事处代收;

(四)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垃圾处理费由交警部门协助征收;

(五)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代收;中心城区私房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费由规划部门代收;

(六)各级驻洪机构、工商个体户等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卫局)直接上门征收。

第五条受市政府委托,环卫局应当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对烈属、五保户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等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凭书面申请和有效证明执行。

第七条征收垃圾处理费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进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环卫作业和垃圾处理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研究制定奖惩办法,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物价、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卫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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