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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5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使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监管单位自身难以排除,可能导致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使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监管单位自身难以排除,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县范围内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安全隐患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预算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全县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实际,单独预算公共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需要。

第三章隐患认定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部门排查发现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需要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整治的,需事先报告县级分管(联系乡镇)领导、分管县财政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条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安办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复核,提出整治意见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实施。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实施。符合抢险救灾条件的,严格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县政府同意实施的重大公共隐患整治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向县政府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服务采购等安全隐患整治直接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拨款,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预留适当比例工程款,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县安办、县财政局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县安办、县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督促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

第十五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将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安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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