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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以落实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实行统一

文件全文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以落实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覆盖全市各级、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制度、政策体系以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构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要建立完善相应组织领导机制,统筹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职责。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明确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切实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指导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全面有效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二)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各部门及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联动,完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总结评估等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协调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应急预案、信息、队伍、物资等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三)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编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举办较大规模集会、庆典、会展等活动,主办单位要及时制订应急预案。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均应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各县(市)区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市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实施1次应急演练,市政府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实施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在重大活动举办前至少实施1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方案、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制定应急演练检查评估体系,指导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实施应急演练。

(五)推进应急管理政策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实际抓好有关法规政策落实,依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法制部门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按程序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有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三、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

  (一)实施隐患排查和趋势分析。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深入查找引发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灾害的苗头和隐患,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矛盾纠纷等进行普查登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全面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相关应急准备工作。要将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向基层延伸,督促社区(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经常性排查工作,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趋势年度分析制度,每年初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面临形势、发展趋势及其成因,有针对性提出对策措施。

(二)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测制度,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及时采取有效通告方式。

(三)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将应急平台建设纳入相关建设规划,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应急平台和数据库,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级要实时更新应急平台基础数据,切实提高应用效能。

(四)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驻济部队、民兵预备役等骨干作用,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完善综合、专业、专家、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分工牵头单位负责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救援。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研究制定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应急志愿者队伍招募、组织、培训等工作。

(五)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应急避难场所、社会治安等保障工作,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抢险装备、器材等,依据各自职责定期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储备处置突发事件相关专业应急物资;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保障工作;认真做好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救援人员、受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制度;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河流、水库水情监测、预测、预报;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各级要根据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六)加大资金投入和科技支撑。各级要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等加大资金投入,对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

四、依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一)强化信息报告和应急值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到及时、准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推进值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依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报告情况;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主体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有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需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三)实施突发事件分级响应。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实施协同处置。根据县(市)区政府请示或实际情况,市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予以配合处置。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实施协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实施先期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实施先期处置。

(四)科学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处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由县(市)区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治安警戒、技术专家、新闻宣传、人员疏散和安置、事故调查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配合,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根据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各级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畅通信息发布渠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突发事件有序有效处置。

(六)规范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效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七)开展调查和总结评估。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依据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认真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年初,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全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政府一项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积极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各级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大基层应急投入,积极创建应急管理示范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注重加强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依托各类专业人员、专家及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组建综合性应急队伍,配置必要装备,有效开展先期处置、辅助救援、科普宣教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依托各类媒体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教育培训活动,普及应急预防、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公共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要加强领导干部、有关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全面提高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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