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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二章 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工程中标书等文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审计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出具不同意开工审计意见书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工程中标书等文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审计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出具不同意开工审计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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