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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三章 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审计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编制与修正概算的情况以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手续;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影响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审计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二)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生产费用与建设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编制与修正概算的情况以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手续;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影响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审计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二)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同一项目法人的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成本的区别核算;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和财务报表;

(四)待摊投资;

(五)建设成本的归集和单位工程成本的计算;

(六)投资项目的往来款项;

(七)投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和维护以及建设物资和同期生产耗用物资的区别核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有关单位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单位计提缴纳税费、执行有关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

(二)设计单位初步设计的规模、标准以及设计费用的收取;

(三)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各种税费的缴纳;

(四)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的收取。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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