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水务和市政道路建设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城乡水务改革发展有关政策。
(二)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与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区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务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指导全区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九)负责全区河长制协调工作。
(十)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泉水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水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区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七)负责全区水务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负责区属市政道路、农村公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十九)监督指导各产权单位按要求维护所属市政道路、桥涵及其附属市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