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直管公房互换使用,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与其他当事人承租使用的房屋相互交换使用,并相应变更承租人姓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直管公房互换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各方当事人工换房屋使用权时,应征得同户籍、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并签署意见;属单位承租非住宅房屋之间互换使用权的,应出具单位同意互换使用的证明;
(二)互换使用权的房屋同属一个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辖的,互换各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互换协议书后,到房屋所属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批准手续;互换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互换各方当事人签订互换协议书后,分别到房屋所属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三)房屋互换当事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分别向房屋所属的经营管理单位交纳房屋置换服务费;
(四)互换各方当事人分别到对方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领取新的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七条互换房屋使用权,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所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