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监督执行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
(四)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执行全区建筑工程(含人防、燃气、供热、园林绿化)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建筑业技术政策的实施;负责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含人防、燃气、供热、园林绿化)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
(七)监督城市勘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的实施。监督实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领域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组织审查大中型建筑工程、人防、燃气、供热、园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
(八)指导监督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的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乡村振兴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监督执行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经济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监督管理住房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
(十)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监督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实施。参与全区人才安居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一)深化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租金标准测算。
(十二)组织落实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监督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建设与相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提报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的实施。指导监督城市绿化、生物多样性和环境艺术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指导各镇(街道)、功能区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拟订城市更新范围,监督执行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设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相关部门人民防空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区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人防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监管;战时在区人防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防空、防护有关工作;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负责指导区级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步指导相关党建工作。
(十九)牵头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领域项目招商,协助做好客商考察市政设施等投资环境的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领域政务服务新型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区政府批准集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2.有关单建人防工程批后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单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规划部门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竣工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