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乡、村庄规划区包括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已单独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局或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情形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或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和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1.湖南省浏阳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本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
5.1:500勘界图六张、勘界报告六份(勘界图上需村组盖章);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文件;提交申请单位与村组使用土地协议;
6.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7.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8.符合规划要求、达到规范深度要求并经审查的建筑报建图三套;
9.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项目需备齐1、2、3、4、5及9项资料,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仅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用,不作为开工建设依据”;开工建设项目需备齐1、2、3、4、6、7、8、9项资料)
(二)市城乡规划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全或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市城乡规划局自受理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和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湖南省浏阳市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文件;
4.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全或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依据规划及相关规范在实测地形图上标注拟选址位置,签具选址意见并盖章。
(三)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
(四)市城乡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湖南省浏阳市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4.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全或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依据规划及相关规范绘制包括建设(建筑)用地四界、尺寸等内容的图纸,签具意见并盖章。
(三)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以下资料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原件;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第九条 需要办理后续土地使用手续的,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不需要的,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否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十二月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台帐和存根)统一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要求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的,核发符合规划的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不予核发符合规划的证明,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