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市政设施必须按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的建设行为必须服从规划和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履行好报建、验收、竣工图测量等规划和建设手续。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工程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办法、标准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持初步设计文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范围地下管线现状实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到住建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以上两证是市财政局办理市政工程预算评审和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市政工程放验线手续的必备资料。
第七条 市政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根据长沙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绿色市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0〕130号)推进绿色市政的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