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十四五”规划,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制度支撑,加强要素保障,引导市场主体行为,调动多元主体积极性,推动规划目标任务有效实施。
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全面领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全过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党组议事决策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和意识形态责任制。
加强清廉住房和城乡建设。加强防控引导,注重干部队伍作风管理,不断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实书记第一责任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深入排查岗位廉政风险,加强日常监督教育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纵深;深化“三服务”,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轻负担,深化“红色工地”“红色物业”创建。坚持依法执政,着力构建权责透明、权责统一的体制机制,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打造敢担当善作为建设队伍。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深化“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改革,探索“最多挖一次”等改革。推动深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建筑业转型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巩固用水用气报装改革成果。全面建立健全美丽城镇建设“双师”制度(首席设计师和驻镇规划师),全面开展美丽城镇集群发展(美镇圈)。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完善指标体系。以园林绿化行业为突破口,探索工程“靠前审计”,开展设计取费制度改革。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围绕建筑业改革发展、城市地下管线协调、传统村落保护、物业管理等工作,推进具有开创性、创新性的立法。推动《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浙江省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完善城乡居住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置、品质空间营造、建筑业发展等地方性标准。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集中治理滥用信用评价、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突出问题,确保各类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强化科技保障。完善以增强知识价值为宗旨的科研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推进大数据应用与部门数据共享,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科技推广的有机融合。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强化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城市更新、建设管理、新技术运用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各级各类有关资金,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支持方式,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和金融资本参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采取政府债券、社会与政府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依法合规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积极引导小区居民出资。
强化土地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城市更新、乡村更新、未来社区、老旧小区、美丽城镇、美丽宜居示范村、传统村落、海绵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重大道路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尤其是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明确老旧小区改造土地支持政策,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强化人才保障。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党政管理人才的执政能力。大力培养引进城乡建设管理等领域的领导者、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深化产教融合,支持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推动建设类高中职学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深化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考核,推进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工人、农村建筑工匠多层次、多层级职业培训,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师名匠名班”制度。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积极申报“省万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特级专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