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加强建设用地规模管控。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依法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
优化空间和布局。市、县政府应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突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利用率等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市县政府应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通过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突出土地盘活利用。建设使用土地应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等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等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再利用。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监测与监督机制,并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