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地震现场工作的结束和总结
(一)当地震趋势已经明确、地震活动已经明显衰减并趋于平稳、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各项科学考察工作已经结束、灾区人民群众情绪基本稳定、震区社会生活趋于正常时,即可结束地震现场工作。
(二)在现场工作队撤离现场之前,现场指挥部应召集全体现场工作人员会议,责成各专业组对所承担的工作做全面汇报,对各业务专项报告编写所需的科学资料和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所缺资料要进行收集和补充。杜绝草率收场而造成资料不足和遗失。
(三)认真编写各种总结报告:地震现场工作报告;震害损失评估报告;地震现场科学考察报告(如是Ⅰ、Ⅱ类地震现场还应编写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总结报告)。各种报告的内容按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试行)》要求编写。
(四)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省地震局应及时召开总结会议,对地震现场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评比。对高质量完成地震现场工作并取得良好社会反映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完成现场工作任务或造成损失(含科技资料的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处分。
十二、本规定由浙江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现场工作有关的规定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