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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办法办法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垦造耕地工作监督管理,做好省级抽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抽查复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抽查复核的具体工作,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参与配合。 第三条 省级抽查复核采取年度抽查复核、日常抽查复核两种方式进行。 年度抽查复核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集中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垦造耕地工作监督管理,做好省级抽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抽查复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抽查复核的具体工作,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参与配合。

第三条 省级抽查复核采取年度抽查复核、日常抽查复核两种方式进行。

年度抽查复核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集中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抽查复核范围为上一年度已验收合格并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垦造耕地项目。

日常抽查复核根据项目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对象为向省缴纳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垦造耕地项目,以及有群众反映或上级要求督查的垦造耕地项目,抽查复核项目数量、新增耕地面积均不少于50%,其中有群众反映或上级督查的垦造耕地项目要全面复核检查。

已经日常抽查复核合格的项目,年度抽查复核时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年度抽查复核、日常抽查复核的累计项目数量、新增耕地面积均要大于年度总量的15%。

第四条 省级抽查复核通过检查项目档案、复核测量成果、查验工程质量、听取村组和农户意见等方法进行,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选址、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审计、质量等级评定、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内业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2.项目立项选址是否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

3.项目测绘成果是否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

4.项目新增耕地类型、质量等级是否正确;

5.项目规划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6.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告制、预算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7.项目实施政策处理是否到位,后续管护方案是否合理,村组和农户是否满意;

8.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9.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条 省土地整理中心在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前,应当成立三人以上的抽查复核工作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人,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委派,组员由省土地整理中心、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或选调基层土地整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省级土地整治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其中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安排测量技术人员参加复核工作。

土地整治专家的劳务费要严格按照省和省厅有关发放和收受各类评审、咨询等劳务费的规定和要求,本系统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和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本系统外有关专家需要发放劳务费的须经各组织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工作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抽查复核。

第六条 抽查复核工作组在开展复核前,应当先确定抽查复核项目清单,制定工作方案。抽查复核项目清单和工作方案经省土地整理中心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书面告知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抽查复核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量确定,年度抽查复核一般安排五至十个工作日,日常抽查复核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垦造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单位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抽查复核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省级抽查复核工作。

第八条 抽查复核工作结束后,抽查复核工作组应当按项目合格或不合格出具复核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向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反馈,取得其告知意见。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核实。

抽查复核工作组要在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项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报告。复核报告经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书面反馈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对抽查复核发现的问题,抽查复核工作组要在项目复核意见、复核报告中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九条 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核报告后,要针对抽查复核发现的问题,根据整改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方案,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备案审查通过后,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方案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整改。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第十条 年度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含面积)比例超过50%以上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被抽查复核县(市、区)上一年度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核查情况。核查期间,冻结被抽查复核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年度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含面积)比例小于50%的,按照不合格比例,等面积冻结被抽查县(市、区)上一年度垦造耕地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

日常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由被抽查县(市、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抽查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

第十一条 抽查复核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无法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国土资源厅责令撤销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已经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偿调剂的,或者已经缴纳或计划缴纳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责令被抽查县(市、区)限期替换合格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替换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冻结被抽查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二条 项目整改结束后,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土地整理中心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通过复核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恢复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三条 抽查复核工作中发现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整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经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转送驻厅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发现组织实施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单位及其他个人,存在违反《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关情形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经省土地整理中心审核后转送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抄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抽查复核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抽查复核,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项禁令”,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抽查复核工作实行“谁复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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