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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垃圾、粪便的管理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城镇的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建筑和生产单位的垃圾,应由施工、生产单位或委托承包单位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 城建、环卫部门,对粪便、垃圾排泄、疏运不畅的地段,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搞好下水道的建设和疏浚。

城镇的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建筑和生产单位的垃圾,应由施工、生产单位或委托承包单位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

城建、环卫部门,对粪便、垃圾排泄、疏运不畅的地段,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搞好下水道的建设和疏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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