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私房”)系指公民个人拥有和数人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
私房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私房宅基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私房所有人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除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 私房由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屋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