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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三、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7.删去第四条第三款。 8.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7.删去第四条第三款。

8.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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