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参与国家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有关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创建工作相关要求,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加强指导,推荐参与并积极推进国家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创建活动。
2.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县创建工作。选择近年来在水环境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风景区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效的地区,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县建设试点创建工作,为全面推进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和积累经验。
3.尽快建立水生态文明考核办法及标准。围绕我省水利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研究制定,健全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监督。
4.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引导和鼓励全省各市县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本文件精神,开展当地水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各地在水生态文明创建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
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8月13日2100433B